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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添加时间:2022年3月24日 来源: 南宁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djrzjdls.com/

  宋律师,南宁企业金融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2、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要求,进行管理人登记,通过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2014年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6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资产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

基金投资者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0年3月

第一部分:2009年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分析

前言

2009年是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第一年,我国A股市场整体经历了上涨过程,上证综指年初1880.72点,2009年8月4日,上证综指3471.44点,为全年最高点,年末上证综指3277.14点。随着股票市场的涨跌,基金单位净值上下浮动,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发生着变化,影响基金市场整体的发展趋势。2009年,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发展的态势。根据60家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的2009年第四季度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报表,我们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整理,并与以往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部分重要指标呈现如下特征:2009年,开放式基金净值增幅明显,份额略有下降,资金出现小幅净流出,产品结构上出现了分化;在投资者结构方面,个人投资者仍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主力,机构投资者账户数及占比略有上升;从投资者交易行为看,2009年开放式基金整体净赎回,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行为与指数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从销售渠道看,商业银行仍是开放式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的市场份额保持稳定,证券公司在基金销售领域的市场份额继续下降;从个人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情况看,中青年是个人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群体,60岁以上个人投资者每户平均持有基金净值最高。

一、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账户结构及持有基金的份额、规模分析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账户结构

截至2009年底,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账户总数为18640.66万户,较2008年底增加了10.65%,有效账户总数为8092.47万户,较2008年底减少了4.34%。账户总数的增加表明不断有新的投资者加入,2009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表现良好,新增账户比较踊跃;随着2009年8月5日指数达到全年最高点以后,有效账户总数减少,表明部分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做了清仓处理。在2007年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时期,大部分投资者在这一年进入基金市场,这段时期上证综指处于2715.72点至5261.56点之间,这表明大部分的基金投资者的平均购入成本在此区间之中。2009年第三季度以后,上证综指处在3000点左右振荡,一部分投资者在这段时间清仓赎回,原因可能是这部分投资者回到成本区,且对未来股票市场走势持不确定的判断,进而选择赎回离场的结果。

图1: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总账户及有效账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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