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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南宁企业金融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风险投资中优先分红权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提醒您,法律明文规定了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如果PE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设定“优先分红权”,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负债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较的优缺点
第一,在投票权上,债权与股权不同。企业筹措资本在股权和债务之间选择,就是决定控制权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分配。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股权在企业决策中起主导作用,债权不参与企业决策。但在企业持续经营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股权的主导作用就要让位于债权,尤其是当企业出现清偿违约及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将接管股东对企业的决策权。股东为避免让渡决策权,确保自己的剩余索取权不向债权人转移,将努力在企业融资安排及投资决策上尽可能保守。当然,这种约束或风险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意义不同。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负债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这方面的风险几乎是不存在的。
第二,在收益权上,债权人的索取权为企业的固定收益,而股权则为剩余索取权,这对企业的决策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股东为使自己的剩余索取权最大化,将尽可能进行有风险的投资,因为风险投资如果成功,巨大的剩余索取权将为股东所独享,而万一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后果。这一点,使得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性和风险性产生了很大的区别。根据风险与预期收益正相关的理论,股票投资为高风险高收益,而债券投资则低风险低收益。这是投资者对股票与债券的观点。融资企业的看法正好相反。
第三,在现金流动性上,负债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在企业延续期间,本金无须偿还,不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压力,而债权融资则有偿还的期限约定,到期不能偿还,企业将因违约被清偿。因此,对企业现金流动性、资产流动性有较大的压力。不过,由于长期融资的金融创新,较长期限的长期融资对企业的流动性的压力上基本上等同于股权。此外,在现代资本市场上,股权也常常面临续回的压力,因此,两者在这方面的差异也在缩小。
第四,在清算顺序上,一旦企业因违约事破产进入清算,债权人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但这一权力的使用常常会受到限制。原因有两点,一是在债权人之前,往往还有更优序的偿还者,主要是企业职工和政府,在偿还债权人之前,必须优先保证对员工的工资及养老金等其它福利的清偿,以及保证对政府拖欠的税收等的清偿,这之后,才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债权人债务的清偿往往也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进入清偿或破产的企业往往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可变现资产及资产价值本身也已所剩无几。
第五,在融资成本上,债务融资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支付,而股权的红利则在税后支付,因此,债务融资有所谓的税盾优势。但企业存在的大量的非债务税盾,如折旧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用等,会冲淡债权融资的这一优势。此外,一些新的融资工具的出现,正在日益消除债务与股权之间的差异,如可转换债券,就兼具股权与债权的特点,一定情况下,债权可以转化为股权。
第六,在我国当前的证券监管体制与资本市场价值估价习惯中,债权融资有一个突出的好处是,发行长期债不会摊薄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是市场评价上市公司股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票的重要依据。因此,为了在资本市场上保持一个好的形象,许多企业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这样一种两者优点兼具的融资工具。
事实上,除了股权与债权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外,不同的负债之间也有所区别。首先负债有期限上的差异,这对企业的现金流动性的影响是不言而语的。其次,不同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也是有差异的。负债中,具有担保或抵押的负债具有优先索取权,没有担保的负债中,银行的债权优先于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于存在这样的偿债顺序,企业负债时,往往先通过担保或抵押进行负债,这样的债权的偿还性要好一些。在没有担保品或抵押品后,企业如需继续负债,则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即利息。随着企业负债量越来越大,负债率越来越高,企业所支付的利息率也越来越高,这是债权人要求的对其不断增加的风险的补偿。这样,负债的增加必然增加负债的成本。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债券与股票是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规避程度的不同而形成的,简言之,投资人之所以会分为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是因为他们对收益与风险的配比关系的不同偏好造成的。这一需求决定,任何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寻求多元融资的需要,因此,寻找最优资本结构是企业经营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罗斯将非对称信息论引入资本结构理论中,认为企业资本结构是一种把内部信息传递给市场的信号工具。当负债率上升时表明管理者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期望,因此企业市场价值也随之增加。后来的梅耶斯和迈基里夫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对企业投资成本的影响,证明了企业更倾向于采取内部融资,当内部融资不足时,才考虑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首先考虑债务融资,而后考虑发行股票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