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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巧练律师,南宁企业金融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000万,这只是期货公司成立的资金标准而已,其他方面如管理、人员、场地、设施等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业务结算资格,注册金要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
如果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亿元。
另开营业部的话 还有在向中国证会交一千万。
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是什么
第九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计划;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与作用是什么
在期货市场上充当交易中介,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经纪公司承上启下,连接交易所和客户,没有这个中间层次,期货交易过程就会中断。经纪公司将期货市场的影响辐射到全社会,使期货市场得以实现其功能。
在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中起核心作用
期货市场存在三类风险: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而这些风险集中表现为经纪公司的风险。若经纪公司实现无险经营,交易所就无风险;交易所的风险通常由会员单位穿仓后出现的。如果缺少经纪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中间环节,每个客户自行入市交易,根据一般规律,会有部分客户穿仓而缺乏支付能力,交易所就会面临损失。
期货类型的公司它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所以必须要有最近的注册资本的限制方面的要求。期货市场它主要是存在着一些风险,比如说交易所的风险,还有经济的公司的风险以及客户方面的风险。因此注册资本非常重要。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
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发布市场信息;
监督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除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发布对期货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就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书;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设立目的和职能;
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注册资本及会员的出资额;
营业期限;
会员资格的取得;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基本业务规则;
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交易地点和时间;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交易大厅的管理制度;
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终止;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项解散,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会员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当清结期货交易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目或者期货交易所章程所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时;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对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3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监督总经理履行职务行为;
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决定会员的接纳;
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违规情况下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权力;
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
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