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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何区别 票据背书

添加时间:2022年3月9日 来源: 南宁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djrzjdls.com/

 宋律师,南宁企业金融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何区别

  核心内容:持票人要在票据时效内行使权利。票据时效是怎么计算持票人对票据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又是什么消灭时效的经过导致其请求权丧失,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为您详细介绍。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票据时效计算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正确理解该条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赶’这几个概念,对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特别是期间的开始,至关紧要。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第一

  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第二

  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票据背书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票据背书质押或者票据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票据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支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背书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票据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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