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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票据背书时有哪些常见错误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3日 来源: 南宁金融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cdjrzjdls.com/

  宋律师,南宁企业金融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融资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首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增加手续费收入、吸收保证金存款和派生存款、改善资本充足率等考虑,大力开展汇票签发、承兑和贴现等业务。虽然从银行角度来看,通过保证金制度可以锁定风险,但保证金制度使企业获得票据融资远远超过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一旦企业到期无法付款,承兑行必须垫款,低廉的手续费无法弥补风险损失。

其次,对于票据的真伪的辨别缺少现金的防伪仪器、鉴别技术差,使银行存在受理伪票的风险。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也造成了潜在风险。在办理贴现的过程中,银行员工违规操作,造成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素不规范现象,办理贴现业务时,对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汇票取得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为占领票据市场,银行对贴现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真伪不作调查,贸易的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违规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汇票到期一旦不予付款,贴现企业又拒绝承担,就给银行追索资金增加难度。

再次,由于票据融资具有成本低廉、手续简单、办理快捷等特点,深受企业的青睐。企业可以不付高额的贷款利息就能很容易的融到资金。票据法规定,票据必须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下开具的。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资金的流通不牺开出虚假的票据,加之银行审核机制的薄弱,给了非法之徒以可趁之机。

同时企业利用票据的循环贴现导致其信用膨胀。假设企业的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是30%,那么企业只需缴纳300万的保证金存款就可以开出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企业照样可以拿出300万的保证金再开立一张1000万银行承兑汇票,如此以往,不断循环,企业所套的资金就越来越多,等到还款期,企业是否能偿还欠款,其风险性可想而知。

票据背书时有哪些常见错误

1.签章错误。

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然而,有的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

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背书日期错误。从《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粘单使用错误。《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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