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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存在哪些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 票据的特性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5年4月21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纠纷律师   http://www.cdjrzjdls.com/

  杜律师,上海民商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存在哪些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了很多变化,相应的对商业银行的税收缴纳造成一定影响,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本文从新旧准则的差异出发,对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

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差异比较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一般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在收到票据贴息的当期直接计入损益,而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票据贴现行为对于贴现息的处理,均是在贴现日支付票据对价时直接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因此,一笔票据贴现业务,主要会计处理仅在贴现日和票据款项收回时反映。例如,某银行2005年11月30日对一笔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票面利率为月利率3‰,贴现期6个月,则贴现利息=100×3‰×6=1.8。

2005年11月30日,银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贴现——××户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982000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户18000。

2006年5月30日,收回贴现票据款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00000

贷:贴现——××户1000000。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新旧会计准则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关键在于对贴现利息的处理方法不同。主要变化是:银行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贴现资产——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应同时结转。

由此,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上例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作如下变动:

2005年11月30日贴现业务发生时:

借:贴现资产——面值1000000

贷:活期存款——××户982000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18000。

2005年12月31日,计算应计入当期损益的12月一个月的利息收入:100×3‰×1=0.3。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3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3000。

2006年1月至4月,每月计算应计入当月损益的利息收入3000元: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3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3000。

2006年5月30日,收回票据款项,同时确认5月应计利息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00000

贷:贴现资产——面值1000000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3000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3000。

这样处理,对于持有跨期票据的银行,根据新制度规定,会减少本期收入,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反映。由于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反映资金占用、相应风险与收入的配比关系,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核算更加科学。

会计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上述税收管理规定,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递延处理。

由此可见,对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在税务上是按照旧会计准则“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应在贴现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处理。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属于当期应计或已实现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收益,不属于当期应计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通过利息调整递延处理。这就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是:会计期末,对于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收入,应调增当期应税收入;下期,将上期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转作利息收入后,应调减当期应税收入。

以上述票据贴现业务为例,2005年末,税务上应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8000元,而会计上只确认了贴现利息收入3000元,差额为15000元,因此2005年应调增应税收入15000元;2006年,税务上不再确认贴现利息收入,而会计上确认的贴现利息收入为15000元,因此2006年应调减应税收入15000元。

问题与建议

对于转贴现业务,笔者认为按照税收受益原则,对来源于客户的贴现利息,应该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按持有期间,分别进行收入确认和缴纳营业税,而对于因转贴现价格波动而产生的利息,则由贴现银行和转贴现银行分别记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不再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一是按照税收受益原则,使税收合理性得到加强;二是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保持一致,便于企业计算缴纳税款,也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三是有利于鼓励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票据的特性是什么

票据的特性

票据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具有以下特性:

、流通性: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过户转让、交付转让与流通转让三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过户转让:它指的是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这种债权让与必须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交付转让: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这种物权凭证如提单、保险单、仓单等,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但是,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如果出让人的权利有缺陷,则受让人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有缺陷的权利。

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即可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的一个重大区别。)

无因性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返还性: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以上,就是对与票据的特性的回答,由于票据的种类比较繁多,也会衍生出比较多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不同等等。如果需要一些针对性的回复,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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