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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按其是否带有追索权 汇票承兑的概念

添加时间:2025年5月6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纠纷律师   http://www.cdjrzjdls.com/

  杜律师,上海民商事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商业汇票按其是否带有追索权

一、商业汇票按其是否带有追索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证明票据具有追索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汇票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相关知识:汇票承兑的特征

1、附属的票据行为。

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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