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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基金可以被提前终止?
1.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因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并且在六个月之内未能找到新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来接替其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该基金应当被提前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关于提前终止基金运作的决议。如果此类决议获得通过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则基金将按照决议内容执行提前终止。
3.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合同可能还会设定一些特别条款,如达到某一净值水平、发生重大事件等作为提前终止基金的理由。只要这些条件成立,同样可以触发基金的提前终止机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新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哪些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些规定涵盖了从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到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客户申购、赎回的款项划入指定账户;
(三)擅自变更客户交易指令;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条款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所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及禁止性行为,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指导。
基金能否以及如何被提前终止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参与任何基金投资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那些涉及基金提前终止可能性的部分。